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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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民中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7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