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8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黃彥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戶籍謄
本1紙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林口區,有
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
憑,是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屬本院轄區。故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