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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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陳郁銘
被   告  傅碧霞
      林傅含笑
       傅錦松
上列3人
訴訟代理人  傅章貴
被   告  王順榮
       王能
承受訴訟人  傅謝映雪 (即被告 傅錦茂 之繼承人)
       傅振益 (即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
       傅振義 (即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
       傅惠瓊 (即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
       傅惠淑 (即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傅謝映雪、傅振益、傅振義、傅惠瓊、傅惠淑為被告傅
錦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傅錦茂於民國104年6月5日本件判決後,並於104
年6月15日判決送達後之104年7月12日死亡,有被告傅錦
茂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桃園簡易
庭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則本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傅謝映雪、傅振益、傅振義、傅
惠瓊、傅惠淑為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且均未為拋棄繼承,
此有被告傅錦茂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家
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又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未聲
明承受訴訟,而他造之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則依上開說
明,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本件由傅謝映雪、傅振益、傅振義
、傅惠瓊、傅惠淑為被告傅錦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
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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