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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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陳郁銘
被 告 傅碧霞
林傅含笑
傅錦松
上列3人
訴訟代理人 傅章貴
被 告 王順榮
王能 和
承受訴訟人 傅謝映雪 (即被告 傅錦茂 之繼承人)
傅振益 (即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
傅振義 (即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
傅惠瓊 (即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
傅惠淑 (即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傅謝映雪、傅振益、傅振義、傅惠瓊、傅惠淑為被告傅
錦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規定
。
二、查被告傅錦茂於民國104年6月5日本件判決後,並於104
年6月15日判決送達後之104年7月12日死亡,有被告傅錦
茂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桃園簡易
庭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則本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傅謝映雪、傅振益、傅振義、傅
惠瓊、傅惠淑為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且均未為拋棄繼承,
此有被告傅錦茂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家
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又被告傅錦茂之繼承人未聲
明承受訴訟,而他造之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則依上開說
明,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本件由傅謝映雪、傅振益、傅振義
、傅惠瓊、傅惠淑為被告傅錦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
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