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林志淵
被 告 李莊桂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建物門牌欄其中「桃園市○○區○○段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
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確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