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
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呂明燕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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