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3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
陳意青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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