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陳端宜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