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選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勇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夥選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1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抗告人甲○○訴訟標的金額及命抗告人甲○○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撤銷。
抗告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勇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夥選任事件,鈞院認係屬財產權而起訴,然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惟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系爭主因乃在相對人偽造文書將抗告人誣列為公司董事,致抗告人被國稅局課徵營業稅而起,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抗告人被課徵之稅金363,244元為據,為此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由本院更為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抗告人起訴主張確認與相對人勇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合夥關係不存在,然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有起訴狀在卷可參。嗣本院裁定後,乃具狀補充訴訟標的價額之推算方式,為以遭課徵營業稅之稅金363,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約3,700元。原裁定核定抗告人甲○○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元,並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自有未洽。抗告人執此抗告,指摘原裁定核定抗告人訴訟標的金額及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核定抗告人訴訟標的金額及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予以撤銷,改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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