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34號原告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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