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受刑人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一四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六九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經合法傳拘無著,其已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刑事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拘提結果可稽,認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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