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一二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於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按此門號為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聲請人誤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免付費電話供詐欺集團使用之事實,業據檢察官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三0號提起公訴後繫屬本院,現由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常業詐欺案件審理中,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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