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九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F0~T40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陸佰伍拾元│├──────────┼────────────────┤│合計│玖仟柒佰玖拾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