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52號聲請人 姚培華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兒童福利社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兒童福利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國兒童福利社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兒童福利社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60年8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配合內政部於87年12月發佈之捐助章程草案範例為全面修改,乃於88年4月3日召開1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兒童福利社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有主管機關內政部101年10月2日台內社字第1010317705號函在卷可稽,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