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42號聲請人 張吳蘭英 即財團法人 張仲景 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張仲景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張仲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張仲景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97年10月6日台社㈣字第0970195855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1年1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3冊第61頁第2797號)。因捐助章程有變更需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於101年8月26日第2屆第1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張仲景文教基金
會101年8月26日第2屆第1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決議、法人登記書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