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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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0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四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法院依本項規定,以裁定許供擔保人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者,應斟酌變換後之提存物與變換前之提存物,在經濟上是否具有相當之價值始可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八八三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一千零六十萬元之彰化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八一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後向本院聲請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一九號裁定准予變換擔保物,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四四九號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免損失該提存金額之利息,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如附件所示之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語。
三、經查,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最近三年平均收盤價格為每股十六.四三元,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最近三年平均收盤價格為每股十九.七元,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最近三年平均收盤價格為每股四.四七元,有卷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九二)證櫃交字第三五0三八號函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證交字第0九二00二八六四0號函檢附交易價格資料可稽,據上開資料計算結果,聲請人聲請變更之上開公司股票價值僅約九一百一十三萬一千五百二十五元,與聲請人前所提存之定期存單之經濟上價值並不相當,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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