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О號
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
李怡卿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
陳適庸 律師 許博森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秋滿 律師
陳鄭權 律師 潘麗茹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右開主文欄所示五被告均自玖拾貳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開主文欄所示五被告前經本院訊問,認犯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渠等所犯法條中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均有反覆實施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因而於九十二年五月廿八日起實施羈押,又於同年八月廿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再經訊問,認被告犯嫌依然重大,前開羈押原因亦仍未消滅,爰自九十二年十月廿八日起再行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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