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即反訴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原以被告即反訴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桃園縣○○鎮○○路○○號房屋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桃園縣○○鎮○○段○○○○號土地為由,起訴請求被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因經測量結果,被告之建物並未占用原告所有土地,故原告業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撤回對被告之訴),反訴原告即被告則以其並未占用原告即反訴被告之土地,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一萬元,經查,該反訴為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標的及反訴原告對於本訴之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係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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