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三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蔡海關 被告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時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年裁定命其於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