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裁定由受命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家慧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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