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