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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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966號
原告 邱智謙
訴訟代理人 許翼陞
被告 蔡子恩
訴訟代理人 吳長泰
法定代理人 李俊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惟被告蔡子恩之戶籍地在臺北市松山區、被告顧家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臺北市中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且卷內亦查無兩造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