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四海 律師被告丙○○
現於高雄監獄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 律師被告甲○○
押)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義務辯護人 李偉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