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
押)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丙○○、乙○○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