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49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3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依法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9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