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李偉如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11月25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各於95年2月16日及同年4月20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嗣因 被告於95年5月12日入監服刑,96年7月25日期滿,本院於96年7月26日訊問被告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訊問被告後,認應自96年9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