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醫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醫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醫簡調字第2號聲請人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新竹市香山衛生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新竹市香山衛生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㈡以「訴狀」具體明確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㈢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就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補繳裁判費。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亦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第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於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即被告新竹市香山衛生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等人應依法律..110年8月18日起至110年9月4日及110年9月22日應向病人或聲請人說明手術原因、提供中文病歷摘要..及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醫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與親自檢驗屍體等等醫師病人家屬雙向溝通之聲請人實質知的法益告知其八月病情、九月治療方針、危急之病人醫護處置、用藥、或9/4緊急醫療、加護病房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33天紀錄陪病家屬聲請人等實質知的法益,醫事人員非法執行業務未告知嚴重受傷害」,核非具體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且於事實及理由記載略稱 江國彬 未檢驗屍體,死亡原因未有慎重診斷死亡原因。其知情 陳清水 於長庚未獲良善醫療.醫病溝通。 林口 長庚醫院為醫療法第7條..新竹市政府.香山衛生所公務員知情新竹馬偕.林口長庚涉有違反行政法規傷損病人及家屬。醫師法第11-1條..知情林口長庚非法對待病人.第12條(林口長庚院區內死亡?)..非法欺瞞病人家屬.第12-1條..江國彬能知死亡原因非為自然死亡.第17條.幫助林口長庚非法編輯死亡原因..第29條..2年請求公務機關醫療調處.醫療法第67條..香山衛生所及護理師毀棄聲請人醫師.醫療請求業務說明文書資料等語,亦非具體明確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又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因未於起訴狀內具體明確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即原告補繳裁判費。爰命聲請人即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范欣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