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300號債權人桃園市復興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科竹 、 黃碧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向債務人黃碧珠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