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 蔡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森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93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2,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繕本後漏附書證,亦應予補正。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