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0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徐子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字第958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徐子洋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壢交簡字第3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然檢察官如將來發監執行,其家庭將受影響,且其目前酒癮治療有成效,並定期回診中,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函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就前揭案件之執行情形,經該署函覆以:受刑人徐子洋向本署提出陳述意見狀並提供酒癮治療診斷證明後,業經本署重新審核准其易科罰金,受刑人亦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至本署報到分期繳納易科罰金等語,此有該署函文在卷可佐,足見本件已無異議人所指陳之事由,自無聲明異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