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陳喜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1,560元〈(3.786+750.9)7,100*17705/2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