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299號債權人群祐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名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本件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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