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黃柏齊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37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補發判決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37號訴訟事件之當事人 林淑英 之債權人,現因為代辦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需上開訴訟事件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請求准予預納費用付與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按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3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判決僅送達當事人,且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三人則無此權限。經查,聲請人既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無聲請核發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權限。從而,聲請人聲請付與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