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及反訴原告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沛嫺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及反訴被告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買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3日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反訴部分為3,240,000元,應徵第二裁判費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