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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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082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呂宜哲

被告 曹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9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被保險汽車所受損害業依保險契約賠付之事實,被告未到庭爭執,雖經調查相關事證屬實,惟修復費用之零件4,418元,係以新換舊,應將折舊扣除,被保險汽車民國110年3月出廠,至事故發生112年2月25日,已使用2年,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年數計算單位,扣除折舊後為1,759元(如附表計算),故原告得請求10,834元(即零件1,759+工資9,075=10,834)及法定利息;超過部分,則予駁回。

三、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8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王淳平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418×0.369=1,630

第1年折舊後價值4,418-1,630=2,788

第2年折舊值2,788×0.369=1,029

第2年折舊後價值2,788-1,029=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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