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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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738號
原告 張家羚
被告 邱雁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00元(參見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之現值為86,600元,連同原告請求租金39,6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