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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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1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