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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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72號附民原告 李張玉霞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附民被告 張豐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98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王鍾湄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