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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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1號原告 趙品瑩 訴訟代理人 田雅文 律師原告請求被告 陳玉騰 等人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9,2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2,000元,尚不足新臺幣20,28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取消已定庭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