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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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1號原告 黃淑青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陳亭方 律師 林育如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被告 黃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275號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和解及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27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