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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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