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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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趙美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怡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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