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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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暫字第12號聲請人李○嶧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方彥博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瑩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易佩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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