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 律師被告1 杜善正
2 杜進福 3 杜炳煌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孟錡 被告4 杜繻慧 訴訟代理人 顏嘉男 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5 杜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萬4875元【計算式:338平方公尺×15500元/平方公尺×1/8=654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