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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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051號聲請人 盧姿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CELSOMARLONCANTILA( 馬龍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且此為票據法所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無效。此觀之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本票之發票日期記載為:「民國110年13月05日」,惟110年「13」月5日為顯不可能之月份,視為發票日未載月份,即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系爭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0205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10年13月5日110,000元未記載CH26038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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