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小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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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小字第40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戴賢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達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
黃達銘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