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小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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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小字第40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戴賢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達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
黃達銘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歷審裁判

  • 羅東簡易庭 108 年度 羅小 字第 404 號裁定(108.10.28)[撤回]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羅小調 字第 1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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