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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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江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冠龍 因108年潮簡字第76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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