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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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56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麗雲 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中和連城路188巷2之3號
屋內遺留物並請求履勘現場,因現場很多物品未造表清冊」
,惟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
體事項;如請求被告返還特定物品),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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