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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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有禮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珮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108年度潮補字第520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審查表及低收入
戶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潮補字第52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閱無誤。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
,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鴻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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