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七六號),業由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為第一審裁定駁回(九十三年度撤緩第七八號),茲因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四七一號),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並於同年月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且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確定在案。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五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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