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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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戊○○
乙○○○癸○○甲○○○子○○己○○庚○○
共相對人丁○○
辛○○壬○○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十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三號聲請人提存之台中商業銀行存單號碼OOO一O三號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准予變換為新台幣玖拾萬零貳仟玖佰玖拾參元之台中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裁全字第四十號裁定,命聲請人提供新台幣玖拾萬零貳仟玖佰玖拾叁元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處分,經聲請人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十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